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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监督所紧急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2-10-24浏览量: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文件
   苏卫监所(2002 ) 61号
关于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杀虫、灭鼠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
最近,我省食物中毒事故较为频发,加之中秋、国庆节临近,根据省卫生厅苏卫传(2002)第30号“关于加强中秋、国庆节期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及有关法规的要求,现就防止食品受到剧毒化学品污染。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卫生厅苏卫传(2002)第30号紧急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前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工作和节日期间食品卫生大检查,对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剧毒化学杀虫剂、杀鼠剂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发现的剧毒化学品要集中处理,并对生产企业进行宣传教育,问题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中,禁止使用毒鼠强、氟乙酸胺、氯乙酸钠、甘氟、磷化锌、磷化铝、1605、3911等剧毒化学品进行除害;要大力推广并坚持使用物理杀虫除害方法,杜绝因使用剧毒化学杀虫剂、杀鼠剂引发食品污染,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三、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使用剧毒化学杀虫剂、杀鼠剂污染食品引起中毒的危害性宣传,增强食品生产企业和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办公室2002年9月 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