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擅加OMP不符合现有规定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9-02-13浏览量:
国家质检总局2月11日晚回应蒙牛“特仑苏”牛奶中添加OMP物质的有关报道称,对蒙牛“特仑苏”牛奶中添加的OMP物质的安全性,该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研究,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曾于2月2日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公函,要求该局责令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向其产品“特仑苏”牛奶中添加OMP物质。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OMP(造骨牛奶蛋白)是蒙牛首先使用的新名词,其公布的相关生化数据与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1)吻合。IGF-1是人体自己能分泌的一种激素,虽然能促进骨骼细胞的生长,但过量摄入会导致患多种癌症的几率大增。
蒙牛公司2月12日在其网站上针对相关报道发表声明称,OMP与IGF-1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物质。OMP(Osteoblast Milk
Protein)是以牛乳为原料,经脱脂、膜过滤等工艺制成的牛奶碱性蛋白混合物,主要成分为乳铁蛋白、乳过氧化物酶等,在日本和美国被称为MBP(Milk Basic Protein),其安全性得到了美国FDA等国际权威机构的认可。
国家质检总局认为,鉴于目前我国未对OMP的安全性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如人为添加上述物质,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二十条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第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来源:健康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