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须依法完善监管体制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0-23浏览量:
近期,“三鹿奶粉”事件再次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其暴露出的首要问题,仍然是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和不足。
分段监管体制存在漏洞
200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等。
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分段监管体制有利于各部门各司其职,但客观上却造成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尤其是这种监管没有涵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制定等方面。加上分段监管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沟通方面非常重要,而这方面显然也做得非常不够。
在本次“三鹿奶粉”事件中,食品安全危险原因发生在生产环节,在流通环节没有被察觉,尽管在消费环节被发现,经过采取积极、果断的措施,使相关责任人受到严惩,但悲剧已经发生,严重后果已经造成,直接影响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所以,必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依法完善监管体制
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部门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达到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目标,无疑是食品安全立法的重要使命。
今年4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尽管草案已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作为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一大进步,但草案仍然没有明确这些工作的职能部门,又使得这一进步大打折扣。加上草案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部门,这些都不能不说是《食品安全法》草案的一大缺陷。
食品安全关系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与之相关的监管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正是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面太广,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建立什么样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目前,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多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的管理体制。其中,卫生部门都承担了主要的食品监管职能。
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有必要借鉴国际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原来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调整为分段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在原有分段监管的基础上,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职能。
任何公共管理体制的调整或转变,都会涉及政府部门职权的变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也不例外。政府的职权来自法律的授予,这是民主法制社会的根基。因此,要改变政府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和权力,离不开食品安全立法的有效支撑。
今年初,国务院审议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为调整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供了契机,如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最终达到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目的,无疑是广大民众的福音和企盼。
分段监管体制存在漏洞
200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等。
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分段监管体制有利于各部门各司其职,但客观上却造成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尤其是这种监管没有涵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制定等方面。加上分段监管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沟通方面非常重要,而这方面显然也做得非常不够。
在本次“三鹿奶粉”事件中,食品安全危险原因发生在生产环节,在流通环节没有被察觉,尽管在消费环节被发现,经过采取积极、果断的措施,使相关责任人受到严惩,但悲剧已经发生,严重后果已经造成,直接影响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所以,必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依法完善监管体制
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部门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达到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目标,无疑是食品安全立法的重要使命。
今年4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尽管草案已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作为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一大进步,但草案仍然没有明确这些工作的职能部门,又使得这一进步大打折扣。加上草案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部门,这些都不能不说是《食品安全法》草案的一大缺陷。
食品安全关系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与之相关的监管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正是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面太广,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建立什么样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目前,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多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的管理体制。其中,卫生部门都承担了主要的食品监管职能。
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有必要借鉴国际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原来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调整为分段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在原有分段监管的基础上,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职能。
任何公共管理体制的调整或转变,都会涉及政府部门职权的变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也不例外。政府的职权来自法律的授予,这是民主法制社会的根基。因此,要改变政府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和权力,离不开食品安全立法的有效支撑。
今年初,国务院审议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为调整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供了契机,如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最终达到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目的,无疑是广大民众的福音和企盼。
来源: 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