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校验制将建立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7-11-19浏览量:
本报讯(记者钱峰)卫生部医政司近日就《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校验分为定期校验和不定期校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限为1年。不定期校验是指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达到规定的情形时,登记机关提前对其校验,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校验合格”或“暂缓校验”的结论。登记机关作出“暂缓校验”结论时,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暂缓校验期内,相关医疗机构若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或继续发布医疗服务信息的,登记机关可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公示。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相关诊疗科目,并予以公示。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范的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等15种不良执业行为情形的,1次记5分;有发生三、四级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等5种不良执业行为情形的,1次记4分;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等15种不良执业行为情形的,1次记3分;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轻微责任等9种不良执业行为情形的,1次记1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起计算。1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积分。同时,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公示制度。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