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我省明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实施期限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7-11-09浏览量: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明确了我省实施国家新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的期限。

  

  通知强调,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把安全供水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于200771正式施行。新标准规定了106项水质指标,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其中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最迟于200971实施,南通、扬州、泰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最迟于201071实施,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最迟于20111231实施。

  

  新标准规定的106项水质指标中共有非常规指标64项。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制定水质非常规指标实施计划,确定非常规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

  

  从2008年起,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将对各市非常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通报,推动各地如期实施全部指标。(来源:省卫生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