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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发布,我厅正在制订放射诊疗许可及监管工作相关规定并将于近期下发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6-03-13浏览量:

 卫生部令第46号已发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我厅已以苏卫转发[2006]7号文向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厅直各医疗单位转发此文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该《规定》,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为了做好全省医用辐射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及监管工作,省卫生厅目前正在制订相关规定及工作方案,并将于近期下发各市卫生局和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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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