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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乳"不贴标要挨罚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5-09-30浏览量:

市质监局和市奶协上午强调———

  自今年1015日起,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醒目标注复原乳字样,并标明所占比例。10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只允许销售到2006115

  今天上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奶业协会等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北京牛奶生产企业和消费者传达这个最新要求。

  新规定下月15日起实行

  市奶业协会秘书长刘文奇告诉记者,近几年,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奶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严格乳制品标识标注管理,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今年10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

  10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115

  监督检查细则上午出台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白建国委员表示,现在很多消费者还分不清什么是复原乳、什么是巴氏杀菌乳,他建议社会各界多向消费者宣传这些概念,并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一定要看清乳制品包装上是否具有复原乳的标识,再选择购买。

  同时,白建国表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也会配合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强制检查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其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企业,按掺杂使假处理;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液态奶的,按销售不合格商品处理;对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应责令停产整改;已上市销售的,责令撤下柜台;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对未按前述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掺杂使假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复原乳:浓缩全脂乳和全脂乳粉与水勾兑成的原料乳,不是鲜奶。(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