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执法: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5-08-15浏览量:
人民日报报北京
为此,重庆市卫生局作出决定:给予涪陵区卫生局通报批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作出行政处分。
无论“缺位”还是“越位”,无论“不作为”还是“乱作为”,都要追究责任,这是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今年6月,卫生部制定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此举旨在规范卫生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
根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超越法定权限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上情形,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多年来,卫生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权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现象。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受经济利益驱动,有利的工作抢着干,没利的工作没人干,造成卫生行政执法“缺位”与“越位”并存。个别地方上下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为了争夺管辖权,甚至对簿公堂,而对一些没有利益的工作却推诿、扯皮,严重影响了政府威信,破坏了卫生行政执法形象。
卫生部部长高强认为,不规范的、缺乏制约的执法不仅无法保证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而且容易滋生腐败。要保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必须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明确法定的义务和责任,明确执法的目标和要求,层层分解执法责任,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目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正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各地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刚刚结束的全国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显示,一年来,全国共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自采自供血液等案件105件,其中行政案件95件,刑事案件10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0人。同时,依纪依法对近百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但是,有的地方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还不到位。为此,卫生部近日发出了《关于对违法违规采供血液(浆)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通知》,要求对医疗机构或采供血机构存在问题处理不力、整改不到位等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卫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也要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疾病传播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负责人的失职责任。(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