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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通用名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5-06-27浏览量:

保健食品不是药,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然而,一些保健食品在宣传时公开声称具有治疗作用。为此,即将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目前,我国市场上保健食品的产
品名称五花八门,非常混乱。有的带有明显虚假、夸大的词语,如“脑白金”“脑黄金”“生命泉”“宝钙金刚”“大救星真元剂”等;有的带有庸俗以及具有封建色彩的词汇,如“天子养生”“神驹仙芝”“神功酒”“金龙护宝”等;有的甚至与已经批准上市的药品重名。这些产品铺天盖地轰炸式的广告,造成保健食品乃至药品市场的混乱,极易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政府行政审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加强在注册过程中对保健食品名称的审核,《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健食品命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此外,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其中,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来源:新华网 编辑:徐州卫生监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