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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为医师外出会诊定下规矩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5-05-17浏览量: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卫生部今日发布第42号部长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规定》明确了邀请医师会诊和派出医师会诊的程序,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规定强调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还明确了医师外出会诊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外出会诊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违反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来源:卫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