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物中毒 追究领导责任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5-05-08浏览量:
日前,辽宁省教育厅、卫生厅联合制定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办法明确部门正职及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学校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第三责任人。
《办法》明确,凡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营业的,对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凡学校发生特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对学校第一、第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凡采购腐败、过期变质、劣质食品或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的,对食堂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撤销食堂负责人职务,相关工作人员取消上岗资格。此外,学校发生死亡1人以上特大食物中毒事故,还将追究发生学校的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第一、第二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