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解读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7-11-20浏览量:

 

 

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作为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动者健康的关怀与尊重。随着时代的发展这部法律历经数次修改, 2017年11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第八十一号主席令,再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此次修改的核心内容:取消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许可制度

(一)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三)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意味着:

1、我国取消了实施15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许可制度,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合法的医疗机构都可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前提是必须达到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虽然作为一个法定概念不复存在,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仍需遵守相应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对现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作出相应修改,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条件、工作规范、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进一步规定或修改,以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

3、《职业病防治法》对参与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人数不再明确规定,具体要求应当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仍需依据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许可、批准范围等内容以外)的规定,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业务处: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