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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放射卫生若干问题的批复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2-11-27浏览量: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163号 )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此复。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
 
安徽、江西省卫生厅:
    你厅所提关于从事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了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答复如下:
放射线科室工作人员患了放射病后,在治疗或休养期间,工资、保健津贴照发;经批准转地治疗的,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医药费、住院费,车船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治疗无效而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处理。
 
 
 
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119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X射线诊断机和放射治疗设备检定部门的紧急请示》(黑卫法监发[2002]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用X线机、CT机、钴—60治疗机、医用加速器以及装有“医用三源”的诊断或治疗设备的作用是利用这些源发射的能量来达到诊断或治疗的目的,而不是以电离辐射计量学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关于“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的定义,“医用三源”是指能量发射装置,不是测量用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之类的测量仪器。
    二、为保证放射诊断、治疗的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做好谢放射诊断、治疗设备的检测管理工作。
    此复。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77号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请求》(渝卫[200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放射作为特殊的职业危害因素,对其监测和评价,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做了明确规定:
    (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中编办[2003]17号文《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要求:“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因此,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纳入职业健康监护的范畴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我部履行的职责,应加强监督。
    此复。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关于医用加速器等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用加速器等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监管工作的紧急请示》(苏卫法监[2005]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用加速器、钴—60治疗机、X线诊断机、CT机、医用激光源、医用超声源等是以诊断治疗为目的医疗设备,不是用来测量被测物量值、以量值传递为目的的标准物质和标准器具,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畴。
  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管,我部拟出台《放射诊疗管理办法》。请你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此复。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陀螺旋转式钴-60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放射诊疗许可管理
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陀螺旋转式钴-60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放射诊疗许可管理的请示》(黑卫监督函〔2009〕3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陀螺旋转式钴-60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采用154个储存孔所装钴源的集合和陀螺旋转式聚焦原理,与传统的钴-60治疗机不同,符合γ射线立体定向外科治疗系统(以下简称γ刀)多源聚焦原理。该系统属于γ刀类,应依法对其进行许可管理,其性能指标可参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68—2004)执行。
    此复。
                                                                                                                      
    
 二Ο一Ο年一月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医疗设备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243号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渝卫[2005]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由于医用辐射设备的性能既关系到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也会影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因此医用辐射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应当依据《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按照放射防护检测的要求,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此复。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卫生部关于放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85号
 
江西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卫法监[2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哪些放射工作场所需要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有明确规定,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二、放射性废物管理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卫生部门应加强对闲置放射源的监督管理。
    三、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作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承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防治职业病的义务。自该法生效之日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范围。
四、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在政府参与下,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调。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卫生部关于同意对CT机等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测评价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9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用CT机不应列入强制检定管理规范的紧急请示》(皖卫监[2001]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43号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厅开展对CT机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测评价,是保证医疗诊断治疗质量的有关措施。
  二、我部同意你厅的意见,请你厅积极主动向省政府汇报,并协助做好协调工作。
   此复。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无配置证伽玛刀不予许可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1]359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无配置证的伽玛刀能否进行放射工作许可问题的两次请示(苏卫法监[2001]36号、61号)收悉,经我部部办公会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43号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购置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单位,应当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证。
   二、根据2001年10月26日我部部办公会的精神,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是办理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放射工作卫生许可的前置条件。对未取得配置许可的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大型医用设备不得办理放射工作许可。
    此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卫生部法监司对“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放射诊断设备和放射治疗设备不应列入强制检定管理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的请示”意见的批复
卫法监综发[2000]第27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放射诊断设备和放射治疗设备不应列入强制检定管理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的请示”(鲁卫函[2000]26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和治疗设备是用来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装置,不属于计量器具,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调整的范围。
    二、医用诊断和治疗设备的应用质量直接关系到诊断、治疗的效果,为保证医用诊断和治疗设备的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开展对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和治疗设备的监督监测工作。
 
                                                   二○○○年三月二十日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
的批复
  
山西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06]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五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凡具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机构性质、级别、规模大小以及隶属关系等,均可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批准的检查项目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二、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不论机构性质、级别、规模大小以及隶属关系等,只要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等规定的各项资质审定条件和标准,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都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此复。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