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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委托制药企业加工食品是否需再办理卫生许可证问题的回复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量:

(卫监一便函[2003]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你监督所的“关于食品企业委托制药企业加工食品是否需要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请示”(新卫监便函[2003]1号)收悉。经研究,制药厂不得对普通食品进行生产加工;如对保健食品进行生产加工,则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可在被委托加工企业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增设多个剂型保健食品的加工项目,即可避免一个制药厂有多个卫生许可证的现象。

    此复。 

                                  OO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