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荔枝保鲜剂”应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范围的批复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量:
卫法监发 [2002] 196 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 《关于荔枝保鲜剂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请示》( 京卫疾控字〔2002〕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因此,“荔枝保鲜剂”应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范畴。
此复。
二OO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