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处理方式的批复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量:
卫法监发[2002]41号
黑龙江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销毁方式的请示》(黑卫法监[2001]518号)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的规定,小米中加入柠檬黄应属于在食品掺假、掺杂、伪造,影响食品营养卫生的行为,其产品应予销毁处理。至于是否可以把添加柠檬黄的小米作为动物饲料,应当征询农业部门的意见。
二、过氧化苯甲酰在我国可以作为面粉改良剂使用,过氧化苯甲酰超标的白面经加工或稀释后,如果含量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允许范围内,面粉的其他卫生指标也能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则可以考虑再利用。
此复。
卫生部
二OO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