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月饼馅料使用问题的批复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量:
卫法监发[2001]262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月饼生产中馅料保质期限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卫法监[2001]72号)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糕点厂卫生规范》(GB895788)规定?quot;加工糕点时的剩料、残次品、下脚料如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时应及时再加工,否则应及时处理掉"。月饼生产企业无论是使 用自行加工的月饼馅料还是使用外购的月饼馅料加工月饼,都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已经上市 的月饼和尚未出厂的成品月饼,无论是否在保质期限内,都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所以,不得回收再用于生产加工月饼。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并依法予以处罚。
此复。
卫生部
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