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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适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量:

山东省卫生厅:
  你省威海市卫生局226关于如何适用《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请示(威卫防[19973)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在从事上述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兼有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亦可同时适用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