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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量:

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食用油脂经氢化、精炼而成的氢化油及其加工制品:起酥油、代可可脂和人造奶油等。

第三条  生产车间应远离污染源,车间内有相应的更衣、防蝇、防尘和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应不断改进加工工艺,采取管道化生产。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及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在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条  生产中所用食用油脂应符合卫生标准,代可可脂中的溶剂残留量必须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规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均应有相应的存放仓库或场所。成品应根据生产日期妥善存放,防止污染或变质,仓库须有通风或空调设备。

第六条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七条  产品做到检验合格后出厂。生产食用氢化油的新产品时,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