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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卫生指标解释的函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26浏览量: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卫生指标问题的请示》沪卫法(1996)9号文悉。现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具体是指理发刀具的消毒、毛巾的消毒、胡刷的消毒,应理解为包含有3项主要卫生指标。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