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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25浏览量:

卫办监督函〔2004552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41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评价机构的资质、专家资格、评价报告书的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法规、规章和《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的规定执行。

 

○○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