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三资企业人员健康检查权归属问题的复函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25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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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辽卫字[1996]104号文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拟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须根据该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未经申请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展此项工作。卫生检疫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卫生部规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