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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人体球蛋白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21浏览量:

卫法监发[2003]278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人体球蛋白是否适用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请示》(黑卫疾控函[2003]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预防性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所规定管理的预防用生物制品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类毒素等人用生物制品,不包括人体球蛋白。因此,人体球蛋白的管理不适用《预防性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此复。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