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系统延长行政处罚办案时间的规定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19浏览量: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发布施行。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特殊原因”认定
(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之“特殊原因”,一般是指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控原因,以下情况一般可认定为特殊原因:
1、因有关规定不明确,案件结论有待于其他部门做出相关批复,并且有证据显示该批复近期能出台的;
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公务中断或证据灭失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3、案件特别复杂、疑难,取证量特别大或性质难以认定,需要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参与配合或其他卫生等行政部门协查的;
4、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
(二)办案人员或分管领导的自身原因及可控原因不可作为特殊原因申请延长办案时间,同时,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延期:
1、具体办案人员或分管领导的变动、外出等;
2、一般性的取证量大,单纯的涉及标的额大等;
3、公务繁忙,同一时段需处理案件多。
二、申请延长办案时间的提出时间
申请延长办案时间的请示必须在规定结案时间的前十五日内到达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否则,上级行政部门一律不得准予延长。
三、申请延长办案时间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申请延长办案时间的请示,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总结、已查明的事实和有待查实的事件目录、相关证据,特殊原因的说明;
2、请示的文题中应注明案由,一律使用“××卫生局关于申请延长××涉嫌违反××案办案时间的请示”格式。
3、请示正文的份数按公文请示文种规范确定。
四、申请延长的期限
申请延长办案时间,应当注明申请延长的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每一案件只能申请延长办案时间一次;经批准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再次申请延长办案时间,一律不准予。
五、备案
申请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在案件办结或规定时间结束后十五日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批复的做出
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长办案时间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依法有权做出准予和不准予延长的批复。
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延长办案时间的批复,至少应在案件原规定结案时间结束前五日内做出。
七、省卫生厅需要延长办案时间的,由省卫生厅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并参照本规定,集体讨论决定。
本规定自到达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