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7-06-18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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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
第三条 外
《外
第四条 外
第五条 外
外
第六条 外
(一)目的;
(二)具体项目;
(三)地点;
(四)时间;
(五)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 外
第八条 外
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请外
(一)申请书;
(二)外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外
(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 外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 外
第十四条 外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