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卫生监督所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执行问题解答工作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7-11-06浏览量:
近日,徐州市卫生监督所收到市食药监局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的保质期起点如何计算的咨询来函,经研究,我所出具了《关于食品保质期起点如何计算争议的解答》文书,得到了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举报人、超市、食品生产企业等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者的好评。
《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后,增加了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的有关条款。徐州市卫生监督所于2017年2月增设食品安全标准处后,积极参加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并承担上级交办的各项标准监管任务,履职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在此次受理标准咨询业务中,市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标准处的工作人员认真研究“来文咨询”和“给予解答”的法律性质,向省卫生监督所专家和各市同行探询相关标准的修订演变和内在逻辑,反复研读《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最终给出了食品固定时段保质期的起点计算应由厂家选择决定,建议执法人员到食品生产企业调查取证,根据企业质控工艺的选择再作出相应判断的解答意见。市卫生监督所还把这次标准问题的咨询和解答形成“标准跟踪评价意见”,录入到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
我所出具的《关于食品保质期起点如何计算争议的解答》文书,属于卫生行政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发出并留档,形成了“解答卷宗”,切实履行了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给予指导、解答的职能,同时提高了解答效率,方便了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监管部门和标准使用者查阅参考。
市所食品安全标准处
201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