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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执法在医疗机构监督中的实践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0-11-19浏览量:

    一、加强培训,提高医疗机构的守法意识。
    医疗机构一般是由受过学历教育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从本意上说基本上都不存在故意违法,但客观上疾病是一种动态进程;技术规范已与世界接轨,要求较高;原有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与现实要求不一致。因此,医院很难全面实施,如污水,污物处理,医院感染控制,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跨科执业等问题。故我处在执法中一般采取培训、指导在先,执法检查在后的模式。在检查中对一些义务性条款,采用表格形式,记分形式予以指出。在监督执法的内部管理中对案由及自由裁量进行规范和制定制度,尤其对一些硬件条件较好管理较规范的医院采取了“可罚可不罚的不罚”原则,融入了对执法对象的关爱。
 
    二、开展“随访制”督促医疗机构纠正违法行为。
    在日常的行政处罚中,我们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一个月后进行随访,及时督促医疗机构纠正违法行为,并主动征求当事人意见,既提高了执法水平,又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在随访中,对仍未改正的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者,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将再次“回头看”,如限期仍未改正的将重新立案处罚。对违法较重者,如无证行医,应及时取缔或立案加重处罚。体现卫生执法目的是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不是为执法而执法,为处罚而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三、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档案,及时了解管理动态。
    医疗机构的监督涉及各种法规和多个部门,其卫生系统内部也涉及到监督、医政、疾控的业务指导,为了体现各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效果及监督部门的监督内容,又能统一指导意见,便于医院操作。2007年起我处建立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档案,可以把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及各个检查部门的意见录上,既可为监督频率提供依据,也为医院整改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