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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力求卫生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9-06-18浏览量:

    近期,市卫生监督所对全市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了全面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经过近几年对打击非法行医保持的高压态势,我市医疗服务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治化。但是部分医疗机构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究其原因,除了与管理相对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原因之外,还与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有很大关系。为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状态,我们在监督检查时,将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传统的执法理念过于强调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与现代法治精神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不相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要求我们要切实改变过去那种管理就是执法、执法就是处罚的落后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管理原则。在实际执法管理活动中,我们一是坚持重心前移。坚持实行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违法行为,力求将大量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注重罚前教育。如对违反卫生管理的具体行为,我们是从深层次上下功夫,切实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一般情况下,在纠正违法行为与实施处罚之前,我们都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与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其由被动接受处罚变为主动认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真正从内心深处信仰和接受法律。
    通过这种将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的手段,既达到了执法目的,又使当事人理解我们的执法,同时还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认同。它所蕴含的精神实质是我们通过以维护良好的卫生管理秩序为手段,达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目标;同时也充分证明,我们不是一味地单纯追求执法目的地实现,而是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供稿: 监督四处  周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