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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8-07浏览量: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结合徐州实际,徐州市卫健委、徐州市人社局、徐州市总工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工作的通知》(徐卫职健〔2024〕5号),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


文件释放哪些信号?对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有哪些举措?接下来,卫监小编为您深度解读。

文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但是实际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一般采用制式合同,制式合同中不包含职业病危害相关内容的告知。针对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单独采取《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告知,这种情况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文件重点及内容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劳动者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文件意义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工作的通知》(徐卫职健〔2024〕5号)的发布及推进落实,能较好促进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责任,使劳动者知晓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等级)、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对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利益,减少全市职业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