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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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疾控法规发〔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疾控局
2024年2月21日
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疾控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疾控局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 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规财法规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 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三)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四)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五)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所列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六)承办国务院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疾控局办理的事项;(七)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八)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九)对有关司或者单位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十)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一)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宜;(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十三)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十四)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局机关各司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 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1位司领导分管。各司主要职责是:(一)对本司以国家疾控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所提出的本司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 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二)对就本司主管业务范围内事项申请履行职责,本司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履行职责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三)负责由本条第(一)(二)项直接引发或者经复议后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并确定人员作为局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四)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五)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司法裁判,答复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
第五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六条 国家疾控局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国家疾控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国家疾控局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应予管辖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向国家疾控局提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收发部门或者其他司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于当日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主要审查下列事项:(一)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是否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是否属于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七)国家疾控局是否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 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有关司或者单位。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有关司或者单位。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司业务主管范围,有关司应当协商一致后,按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协商不成的,由局领导指定其中一个司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有关司或者单位印章:(一)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证据材料;(二)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 (三)对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四)作出答复的日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和证明目的。
第十三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决定举行听证或者需要实地调查的,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配合,并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或者国家疾控局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中止行政复议,并于三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是由国家疾控局制定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或起草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司或者单位,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二)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是由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疾控局接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转送的对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于五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或者起草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司或者单位。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于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十七条 依法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组织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向各方当事人送达。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办公室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条 国家疾控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二条有关规定提出审理意见,经国家疾控局负责人同意,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终止决定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加盖局印章并依法送达。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维持和驳回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局领导签发,加盖局印章并依法送达。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发送有关司或者单位。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局领导审定,按法定期限提交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送达的以国家疾控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行政起诉状副本、行政传票等材料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接收。收发部门或者其他司收到前款所列文书或者材料的,应当于当日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对应诉通知、行政起诉状副本进行登记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交由有关司或者单位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拟出答辩状,并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 送交行政复议办公室,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局领导审定,并按法定期限提交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应诉中,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确定1名诉讼代理人,经行政复议办公室推荐,报国家疾控局局长决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国家疾控局局长决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诉讼代理人应当将案件文书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十日内交行政复议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接收,经登记后交由主管业务司或者单位办理。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 七日内拟出答复意见,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局领导审 定,并按法定期限提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四章 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有关司或者单位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责令有关司或者单位限期履行。有关司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将履行情况报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抄告的以省级疾控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 见书后,应当根据情况转送相关业务主管司或者单位。
第三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疾控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国疾控法规发〔20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