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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健委通报2023年度卫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3-27浏览量:


典型案例一

邱某未取得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案




基本案情


泉山区卫健委接到市民举报称段庄广场某大厦内有人无证行医。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该场所无门头字号,无相关证照,邱某正在给一名女性患者看病,并开具了2张处方,在柜台内发现两编织袋中药液及三编织袋中药。执法人员全程录像取证,现场对5名患者及其亲属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相关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通过进一步调查,最终认定邱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责令该机构将收取患者的费用给予退回。

处罚结果

泉山区卫健委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登记的药品,对邱某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一伙医托人员哄骗患者前往黑诊所看病引发的投诉举报案件,医托人员主要针对来我市大医院就诊的农村患者,通过主动搭讪,谎称认识医术高明的医生,以多人配合、相互掩护、夸大疗效等方式哄骗患者前往黑诊所看病就医。针对上述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已督促医疗机构在门诊大厅、候诊区等患者聚集处设立提示牌,提醒就诊者防范“医托”。同时,积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召开联席会议,确立联动机制,互通信息,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典型案例二

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云龙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某酒店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未在信息栏里公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和场所检测结果,执法人员向酒店管理人员告知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相关要求,并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当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以公司内部有规定为由搪塞。后经调查取证,最终认定该酒店存在未按照规定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且逾期未改正、未按规定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云龙区卫健委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公共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卫生检测报告,便于群众监督、明白消费,保证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虽然公共场所未公示、未检测的问题屡见不鲜,本案通过卫生执法事前指导、事后“回头看”的方式,让当事人明白既然已依法依规“办证”,就大大方方按规“亮证”,主动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本案对营商环境下公共场所监管方式转变有一定的指导借鉴作用。


典型案例三

某餐具服务部消毒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案



基本案情

新沂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新沂某餐具服务部先后进行了两次现场检查,并对其消毒的餐具、饮具进行抽检。初次检查发现,该服务部消毒的餐具、饮具未进行逐批检验,消毒后的餐具、饮具独立包装上未标注消毒日期,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服务部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但是该单位并没有吸取教训,卫生行政部门再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然存在,遂立案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新沂市卫健委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开展餐具、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的行政处罚案件。餐具、饮具卫生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其供应范围广、使用人数多、如果不能确保卫生安全,极易导致传染性疾病暴发、流行。当前,国家在行政处罚领域提倡“首违不罚、首错轻罚”,推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警告”的作用。相反,如果当事人对“警告”不够重视或者拒不改正,那得到的只能是严肃处理。


典型案例四

某医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徐州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江苏省卫生健康监督综合管理平台”中发现一条风险处置信息,内容为“某医院未取得产前筛查资质涉嫌于2023年2月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采血”。执法人员以此为线索深入调查,在该医院产科诊室、检验科、信息科和收费处分别通过“江苏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瑞美实验室管理系统”、收费系统以及信息科大数据进行查询确认,最终查实该院存在未取得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资质为7名孕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违法行为,认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400元。

处罚结果

徐州市卫健委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并处罚款33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非现场执法技术发现违法线索,结合线上线下调查取证开展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调查开始时,医院相关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在常规调查方法无法取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另辟蹊径,通过使用信息系统大数据查询等技术手段获得了大量电子数据,通过电子数据证据倒逼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配合调查,从而进一步固定证据和违法事实。信息技术手段和非现场执法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监督执法的科学性、精准性,对同类案件的查处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典型案例五

某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案




基本案情

徐州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对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通过调查在该医院二楼妇科门诊的《妇科门诊手术知情同意书》以及门诊手术室《手术登记表》发现存在人工流产手术的相关记录,该医院现场未能出示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照手术登记表,核对并调取相应患者的《妇科门诊手术知情同意书》和收费明细,最终查明该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查实违法所得4160元。

处罚结果

徐州市卫健委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160元,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的重点在于执法人员对违法线索的敏锐感知,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材料,为后续的调查和违法行为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对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设备设施和相关记录材料等详细取证,证据收集覆盖就诊、缴费、手术全过程,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充分证实该单位违规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行为。案件办理期间,执法人员多次与医疗机构沟通其机构和人员资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反馈和指导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通过行政处罚既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惩戒,也教育引导被处罚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执业,实现了卫生监督事中事后监管的闭环管理。


典型案例六

某医院医师刘某伪造病历资料案




基本案情

徐州市卫健委接到市民投诉,患者董某反映2023年5月,其在市区某医院接受手术,手术记录签字的手术者为刘某,但实际的手术医师另有其人,且没有开展该手术的资格。由于投诉距离手术时间已过去3个月,取证难度极大,卫生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先后多次询问医师刘某、手术室护士、手术助手等多位关键人物,最终查清了主刀医师刘某在患者手术过程中未亲自实施手术,仅在台下指导未取得手术权限的人员开展手术,且在手术记录中主刀医师签名处签署自己姓名的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徐州市卫健委作出:给予刘某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的一起医师伪造医学文书的案件,案件时间跨度大,取证难度大。由于缺少手术录像等证据,执法人员预先制定了调查方案,先从外围入手,对投诉人、手术器械护士、助手等进行调查了解,等证据充分后再正面接触医师刘某,使其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无从狡辩,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医师刘某在手术记录的手术医师签名处签署个人姓名的行为,不仅掩盖了本人未实际参与手术的客观事实,也掩盖了无资质人员开展手术的违法事实。卫生行政机关认定其伪造病历,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得当。本案的办理,对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填写病历资料,确保病历书写的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和现实意义。


典型案例七

某放射诊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从事核医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等案



基本案情

徐州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对某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从事核医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诊疗活动,同时还发现:该医院口腔科CBCT机、碎石机机房未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影像科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平开门未安装自动闭门装置,部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也未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经过后续调查,该医院的上述违法行为得到逐一查实。

处罚结果

徐州市卫健委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我国在放射诊疗领域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放射诊疗单位的执业行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及受检者的身体健康。本案中该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事实较多,涵盖了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等方面,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案件。此案的办理,一方面规范了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服务,保证患者就医过程中的身体健康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也是对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警示和保护,对督促医疗机构加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典型案例八

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案



基本案情

徐州市卫健委接到投诉举报,某公司未组织离岗职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卫生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转产,并否认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邀请相关专家展开研讨会等方式,最终认定劳动者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确认了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徐州市卫健委作出:警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典型意义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员工离职、工作时间短、劳动者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等原因不履行。本案中,该企业虽然已转产,并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办案人员仍深入调查,最终还原事实真相,真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对用人单位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具有警示作用,对于广大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亦有示范意义。


典型案例九

某公司未对在高校经营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案



基本案情

徐州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对某高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部分正在使用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未张贴备案二维码,未公示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制水设备消毒维护记录和水处理材料更换记录;部分制水设备也未开展每周至少一次的水质自检。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13台制水设备采样送市疾控中心检验,最终检验结果个别水样不合格。通过学校提供的材料发现,学校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直饮水运营服务BOT项目合同,合同规定由第三方公司负责学校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日常维修维护和管理,在运营期内,第三方公司获得收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处罚结果

徐州市卫健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公示相关信息,停止供水并更换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待水质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供水。

典型意义

近年来,学校饮用水供水方式呈现种类多样化的特点,现制现售饮用水、管道直饮水等新型供水方式逐渐走入校园。高校的BOT项目成为最常见的饮用水经营管理模式。第三方经营公司作为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经营主体,往往存在专业运维人员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造成设备的后期维护和水质检测存在管理漏洞,导致水质不达标的现象出现。同时,学校作为饮用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要切实履行好校内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管理责任,督促第三方公司定期进行水质自检、滤膜更换,共同维护校园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典型案例十

某公司设置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机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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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徐州市卫健委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主城区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发现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设置在某农贸市场附近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机,水样细菌总数为34 CFU/mL,超过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规定的限值。执法人员在得知检测结果后,第一时间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该设备的制水经营,并对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更换滤芯,重新采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始经营。

处罚结果

徐州市卫健委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近年来,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改善水质的新兴事物,出现在不少居民小区,为规范管理限制现售饮用水,确保广大市民饮水卫生安全,我市于2019年2月1日率先出台了《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市卫健委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建立了“现制现售饮用水备案及监管平台”,将线下监督与线上查询相结合,极大地提升了卫生监督效能。市民可以通过扫描张贴在制水机上的二维码,查询设备备案、水质自检等情况,对制水设备卫生安全的相关信息一目了然。近年来,我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持续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抽检工作,对于抽检不合格的坚决要求立即整改,并严肃查处,较好地规范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市场,有力地保障了广大市民的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