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饮水安全|徐州卫监专项执法在行动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3-20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确保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徐州卫监自2月下旬起,对我市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专项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监督员通过现场座谈、查看资料、深入水处理现场等方式,重点检查供水单位是否完善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能力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持有情况;供水单位水源防护、水处理设备日常维护情况;水质检测和涉水产品有效许可批件索证等情况。
本次对全市17家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大部分供水单位均能按照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管理,但仍有少数供水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原料存放不规范、涉水产品卫生批件索证不全、卫生档案资料不全、饮用水污染等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等。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并现场提供指导与帮助。除监督检查外,卫生监督员还向供水单位宣传生活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供管水人员切实提高责任意识,规范供水管理,确保供水卫生安全,从而有效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次供水安全关系到市民饮水健康“最后一公里”。下一步,我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将进一步强化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集中式供水单位做好水质管理工作,全力保障广大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3、“二次供水”中流出来的自来水需要满足什么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细菌总数不超过100 CFU/mL;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大肠埃希氏菌不得检出。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应不低于0.05mg/L。
用眼睛看,看水是否有颜色变化、有无可见物等杂质;用鼻子闻,闻一闻有无异味;用嘴来品尝,尝一尝有没有怪味。正常的自来水感官应是:无色透明、无异臭、无异味、无肉眼可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