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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罚款!国务院发文:行政机关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2-22浏览量: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的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意见》明确,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全面强化罚款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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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作为一种常规执法手段,体现出一定的弹性空间。今后,在罚款设定、实施、监督等方面,有哪些“不”、“不得”、“严禁”?卫监小编带您一起来看看。


1.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但未设定罚款的,规章不得增设罚款。

2.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类似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3.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设定罚款。

4.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超过10倍。

5.对评估发现有符合上位法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罚款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6.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

7.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

8.及时停止使用合法、合规、必要的监控设备。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

9.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严格规范罚款,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10.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

11.行政机关要将应当上缴的罚款收入,按照规定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12.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严肃查处罚款收入不真实、违规处置罚款收入等问题。

13.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



《意见》一出台就赢得了广泛好评。行政管理能不罚就不罚、能轻罚就轻罚,既是给市场主体和民众减压,彰显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也倒逼政府部门提升治理水平,将行政管理的重心,从事后的罚款矫正,前移到事前的规则完善上来。



此次《意见》,有两个亮点值得一提。



一是对电子监控进行专门规定。提出对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清理、规范工作,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扭转了电子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的可能。

二是确立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机制,规定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这是通过对罚款收入这一最末端的强化监督,约束地方慎用、用好手中的执法权,遏制罚款冲动。

《意见》对罚款减压减负性的规定,是否会纵容一些违法行为,产生不良反应?



小编要重申的一个常识,罚款不是目的,而是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手段。过罚相当,是基本的法治原则。此前,陕西一个体户卖5斤农药超标芹菜被罚6.6万元,引发热议。罚款数额和违法所得相差数百倍,从严从重的“小过重罚”,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增加了民众负担,影响了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这既明确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对罚款数额给出了不同标准,绝不纵容违法行为。




目前,江苏省卫健委已于2023年底印发《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对规范我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科学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较好得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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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编想强调一点。执法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以罚代管终究解决不了问题。只有紧扣源头,通过强化事前、事中的日常监管,才能形成守法经营的社会共识。在《意见》的约束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罚款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把握好执法的“力度”与“温度”,将政策善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