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罚款!国务院发文:行政机关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2-22浏览量:
1.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但未设定罚款的,规章不得增设罚款。
2.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类似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3.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
4.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
5.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罚款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6.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
7.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
8.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
9.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严格规范罚款,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10.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
11.行政机关要将应当上缴的罚款收入,按照规定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12.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严肃查处罚款收入不真实、违规处置罚款收入等问题。
13.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
此次《意见》,有两个亮点值得一提。
《意见》对罚款减压减负性的规定,是否会纵容一些违法行为,产生不良反应?
小编要重申的一个常识,罚款不是目的,而是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手段。过罚相当,是基本的法治原则。此前,陕西一个体户卖5斤农药超标芹菜被罚6.6万元,引发热议。罚款数额和违法所得相差数百倍,从严从重的“小过重罚”,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增加了民众负担,影响了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这既明确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对罚款数额给出了不同标准,绝不纵容违法行为。
目前,江苏省卫健委已于2023年底印发《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对规范我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科学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较好得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