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检需注意,如此“合作”要不得!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9-15浏览量:
【案情回顾】 【调查核实】 通过比对疾病预防信息管理平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个人职业健康检查表等资料,发现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除存在超出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活动外,还存在与辖区外另一家医院合作,借用该医院场所、设备、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活动,而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署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最终认定 1、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在超出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活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2、该合作医院存在超出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处罚决定】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予警告、罚款2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合作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卫监科普】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可以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活动? 可以,但有区域限制。《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执业机关管辖区域是指核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因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只能在其核发《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管辖区域内、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使用注册在其他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活动吗? 不可以。《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见附件二)”,附件二《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标准》职业资格项中要求:“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需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在本机构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