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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某民营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被处罚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8-17浏览量:

案情简介

近日,睢宁县卫生监督所在对某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

一、该民营医疗机构门诊妇科诊室内存放有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同时发现其开展终止早期妊娠的处方笺和相关收费单据,经现场核实,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有“妇产科:妇科”专业,未能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该民营医疗机构放射科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未能出示该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检测报告,现场提供的《放射诊疗许可证》超出校验期限。


案情调查

该民营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该民营医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250.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1751.2元,同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该民营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未按规定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等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三十八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该民营医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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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监提醒



终止妊娠手术通俗地讲就是人工流产,看似简单的人工流产手术其实蕴含着众多的风险和隐患,更有甚者造成患者丧失生育能力,严重危及生命。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设施设备和医务人员有特别的规定,在此,徐州卫监呼吁:为保障您的健康安全,请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医疗机构作为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放射防护措施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稿|睢宁县卫生监督所
审核|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