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以案促改|2022年徐州卫生健康处罚典型案例公布(第二期)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7-14浏览量:
案例三 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案 案情简介 查处结果 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在技术服务过程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出具虚假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整,罚款1.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整,罚款人民币5.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是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工作的依据,是职工劳动条件的反映,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管理现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强源头防控和日常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但部分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差、能力不强,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出具虚假、不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具有隐匿性、欺骗性,单从检测报告本身无法判定是否虚假。本案中执法人员凭借扎实专业技能收集大量证据,最终查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使违法机构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对广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进一步规范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
案例四 某卫生院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丰县卫生监督所在查询“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发现:某镇卫生院手术室工作人员被徐州市职业病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毒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丰县卫生监督所根据线索对该卫生院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院在出现职业病患者后,仍未对手术室其他六名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卫生监督员查阅了职业病防治院的原始诊断资料,掌握了职业病诊断的原因及依据,调取了手术室的启用、检测等资料。 查处结果 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