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卫生行政处罚胜诉案件入选2022年全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6-30浏览量:
2023年6月28日,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江苏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云龙区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的“徐某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经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支持,成功入选江苏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某医疗美容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为徐某(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该医疗美容诊所成立后,某美容院的经营人员潘某负责该医疗美容诊所经营用房的租赁、装修以及各类人员招聘管理、工资发放、药品采购等一切经营活动,案涉医疗美容诊所与美容院门店相连,不设置门头招牌,美容院需要做医疗美容项目的客户均被带至该医疗美容诊所,由潘某安排的人员做手术。潘某与徐某约定徐某每月做6台手术,但徐某实际做手术次数每月不足6台,绝大多数手术由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均无手术记录。2016年至2019年,潘某每年初向徐某支付40万元。2020年初,云龙区卫健委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对该医疗美容诊所调查处理。查处中,徐某、潘某提交二人于2018年4月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主张双方是合作经营关系。经调查询问和履行法定程序后,于2020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徐某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决定对徐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万元整,并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潘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整,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徐某、潘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徐某、潘某的诉讼请求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徐州中院二审认为,徐某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医疗美容诊所场地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供潘某使用,并按年收取固定费用,潘某组织相关人员在该医疗美容诊所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并负责诊所经营期间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经营、风险处理等全部事务,二人之间不符合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合作经营关系,应认定“名为合作经营、实为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云龙区卫健委依据当时有效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认定徐某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认定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徐州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美容活动关涉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本案中,美容机构与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作,为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法院在查明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实际经营情况、合作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认定案涉合作模式的真实性质,依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名为合作、实为租借”的认定,既有力打击租借医疗资质、扰乱医疗美容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又引导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辨别资质、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