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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案促改|2022年徐州卫生健康处罚典型案例公布(第一期)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8浏览量:

导语:近年来,我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围绕“健康徐州”建设总目标,聚焦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完善监管机制、创新执法理念,不断推动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2年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和质量继续保持全省前列,4件行政执法案卷获评省、市优秀执法案件,1人获评全国行政执法先进个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警示作用,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对2022年全市的卫生健康处罚案卷进行梳理评选,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某医院未取得产前筛查资质擅自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产前诊断采血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市卫生监督所对某妇产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9例《胎儿染色体缺失/微重复无创产前基因检测(NIPT-plus)100项检测报告单》,送检单位显示为该妇产医院,其中2例报告为A医学检验所出具,7例报告为B医学检验所出具;在该医院彩超室发现医师崔某出具的诊断“胎儿唇腭裂声像”的彩超诊断报告单。后经核实该医院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未取得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资质。



查处结果

该医院未取得产前筛查资质擅自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检测采血服务、未取得产前诊断资质开展超声诊断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涉案的医学检验中心移交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警示意义

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是保障优生优育的重要举措,为保障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的准确性,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的人员准入、机构资质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随着无创DNA等新型产前筛查、诊断技术的应用,个别医疗机构铤而走险与社会面检验所私自形成检测合同关系,暗地从事无创DNA检测服务,存在较大医疗风险隐患。本案涉事医院未取得产前筛查资质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诊断采血服务、未取得产前诊断资质出具“胎儿唇腭裂声像”的诊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是从一例未按规定上报传染病案例中偶然发现线索,执法人员顺藤摸瓜,迅速固定了违法证据,体现了执法人员高度的敏感性、对发现的疑点毫不松懈的办案作风。



案例二   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规定自行处理封存实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市卫生监督所接投诉对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患者朱某,2020年10月因“咳嗽、咳痰伴纳差、腹胀十余天”入住该服务中心内科,当晚19:19分患者出现憋喘、出汗、头晕等症状;查体:口唇紫绀、血压心率下降、四肢末梢青紫、考虑肺栓塞可能;给予抢救,5分钟后患者呼吸缓慢,心跳停止,于20:00时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怀疑输液用药有问题,报警后在出警民警监督下,医患双方现场对相关输液瓶及残留药物进行封存并签字确认,交由该服务中心保存。该服务中心受患方委托,主动向药品主管部门提请药物鉴定,同批次药品检验结果为合格。其后,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并开展了司法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与患者朱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存在原因力。该服务中心认为各种鉴定程序已完成,无需保存有关药品,便自行处理了上述封存实物。


查处结果

该服务中心在与患者朱某相关医疗纠纷未予解决期间,自行处理封存实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及《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罚款1.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是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我市适用《条例》对在医疗纠纷未予解决期间,自行解封处理相关输液瓶等封存实物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首例案件。《条例》规定,已封存的实物启封需要医患双方共同进行,如果现场实物封存后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解封。但本案中,涉事医院在医方与患方相关医疗纠纷尚未解决,封存期限未达到法定期限,且未经患方同意,自行处理封存实物的行为违反了《条例》有关“共同启封”的规定。在近年执法实践中发现,医疗机构管理及医务人员对告知尸检和封存病历事项知晓率较高,但是对现场实物封存事项知晓率低,甚至发生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不良反应时没有封存现场实物的意识。如因此发生医疗纠纷,由于医方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明,最终往往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在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的同时,更应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不断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