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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宗执法案卷荣获全省2021年度执法优秀案例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12-05浏览量:

近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的“2021年度卫生健康执法案例评查”结果揭晓,徐州市三宗执法案卷获全省2021年度执法优秀案例。其中徐州市卫生监督所报送的《某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未按规定对出厂产品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案》获得全省2021年度执法优秀案例一等奖,邳州市卫生监督所报送的《某公司超出资质认可范围擅自从实职业卫生服务案》、睢宁县卫生监督所报送的《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获得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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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展播







 01《某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未按规定对出厂产品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案》
2021年4月20日,徐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某餐具集中消毒公司违法开展餐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的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设立卫生质量检验室,未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消毒后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卫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公司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行为当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随后,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回头看”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仍在出厂未经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餐饮具,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卫生规范》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02.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案

2021年7月20日,邳州市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案件调查时发现,一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仅为该机械公司出具了评价报告,还给本市另一家生产球磨钢球的耐磨材料生产企业(冶金类)提供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经调查核实,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持有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认可的业务范围不包括旧版或新版的“冶金、建材类”类别,给(冶金类)生产企业提供《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关不得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警告,并处罚款12500元的处罚。

03.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设诊所从事中医诊疗活动案

2021年4月6日,睢宁县卫生监督所接到公安110来电,告知县城某小区有个体诊所发生医患纠纷引起患者家属报警,请求派人到现场查处。卫生执法人员当即赶到现场,在110警员配合下,对“民间老中医”诊所进行了检查。经调查核实,个体诊所“民间老中医”王某不具备医师资格,在居民小区设置“民间老中医”诊所,未获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对外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王某未取得医师资格,私设诊疗场所从事中医诊疗活动,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规定。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睢宁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玖仟贰佰壹拾陆元整(49216元),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贰佰玖拾陆元整(295296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