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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这些要点要牢记!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04-26浏览量:

近日,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共修改原条例内容16条,删除原第十四条、原第五十四条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机制和行医规范,其中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释放了诊所全面实行备案

制度的信号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此规定标志着之前在部分城市试点多年的诊所备案制终于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

此外,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均是在巩固“匹配医疗机构存在审批制和备案制并存”的新规范,旨在进一步落实诊所全面备案制,有利于更好的监管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做到有“备”无患,有据可依。

 小编注意到,自2022年1月21日,《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就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改“一律审批”为“审批和备案并存”,充分体现了法规与放管服改革政策相衔接,法律法规约束与政策目标导向相一致。

二、加大了对无证行医和违规

行医的经济处罚力度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开展诊疗活动”行为的惩处分为两种模式。这或将是未来基层对无证行医行为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一种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也就是说,违反相关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最低都要被处罚五万元。

另一种是“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这类主要是针对诊所中未经备案擅自行医的行为,其处罚力度相对来说要低一些,最高只处罚3万元,最低处罚多少,条文中没明确规定。

此外,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分别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另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还着重修改写明: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吊证、停业等进一步惩罚,审慎采用“吊证”,给人性化执法留足了空间。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部分处罚条款予以修改,使之与上位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保持一致,不但有利于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也有利于实践过程中的落地实施。

三、手术、特殊治疗等知情同意方式更加灵活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将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要求从“书面同意”统一改为“明确同意”。该条修改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同步、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项适应。

同意可书面,可口头,可明示,可默示。书面同意为明示同意的一种,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同意首先为明示同意,其次必须以某种方式证明其明确同意的意思表示,书面是其中一种方式,即使不是书面,如能以其他方式证明其明确同意,比如录音录像、第三方数据传输(电子数据)等都可以。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放宽了“知情同意”标准,体现了规范的灵活性,为紧急情况下,实施相应医疗措施和手段赢得了宝贵时间


卫监提醒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改后,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学习新修改条例的精髓,严守法律红线,避免触碰受罚。

1.杜绝无证行医,绝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诊所未经备案执业。

2.严格依法办事,绝不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严守诊疗活动范围,绝不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

4.严格执业准入,绝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坚持实事求是,绝不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下一步,市卫生监督所将按照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监督管理,对打击非法行医保持高压态势,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医疗卫生环境。